內政部書面報告指出,修法重點包括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機制,經會商法務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認定者,可處以罰鍰;同時增訂第4條之1,授權內政部針對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或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宣傳者,得命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限制瀏覽、移除內容、限制或終止帳號服務等措施,並課予業者保存、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違者可裁罰。
內政部強調,此舉是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鼓吹戰爭宣傳之規定,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及在地協力者透過網路滲透與認知作戰,在兼顧言論自由前提下,建立必要管制與處置機制。對於李坤城版本與院版內容一致,內政部表達贊同。
此外,針對邱志偉、沈伯洋、黃捷、賴瑞隆等委員提出修正第2條及第3條,內政部指出,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從事組織發展、洩密、刺探關鍵基礎設施等行為,並明確定義「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標準與程序,強化營業秘密及關鍵基礎設施資訊之保護。內政部認為,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攸關國家運作,相關人員應具更高國安意識與保密義務,以防滲透與外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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