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進入憲法法庭審理,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後,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
目前立委共113席,國民黨有52席、民進黨有51席、民眾黨8席、無黨籍2席,藍白雖能通過1/2提案門檻。但還需要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決議,也就是需要76席立委,幾乎不可能。
在今年1月通過新的憲法訴訟法後,宣告判決成立的條件除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外,同意人數最少不得低於9人。目前大法官人數僅8人,即使聲請大法官審理,也無法審理。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屆時賴清德是否會現身立法院說明,成為焦點。
若總統因彈劾被解職,根據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直到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當副總統因彈劾被解職,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若是正副總統皆因彈劾被解職,則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最多三個月,期間須由全國人民直接投票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此外,行政院長為總統直接提名,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因此若立法委員不滿意行政院院長之作為,可依法提起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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