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也表示,廖俊松父子在106年9月14日把一個提袋丟包在官邸,翌日他在市府見到廖俊松,有請他在一周內取回,只是後來還給他兒子。這個證詞在偵訊光碟有,筆錄卻消失了,沒有記載;他認為,檢方在偵辦案件時,有利不利證據都應該注意,檢察官不應該預設立場,把有利證據蓋牌排除。而廖俊松原來的記憶說法,與他的陳述一致,而他並不知道廖俊松的偵訊內容及回答,代表雙方原始的認知是一樣的。

辯護人也指出,關於丟包金額到底是否為500萬,其實起訴至今從未釐清,卷內客觀證據僅有420萬提款紀錄,起訴書逕自稱差額80萬為鴻展公司自有資金補足,但此部分不但與證人供述不同,且無任何事證可以佐證,是以本案丟包金額到底是500萬還是420萬,至今仍有疑義?同樣這段供述內容,在筆錄中也未見任何記載。

但公訴檢察官強調,全案沒有錯覺誘導,而是廖俊松偵訊時不斷製造假象,顯然是在臨訟時有拖延刑責、避重就輕之嫌,對很多事情都表示記不清楚,所以才會提供客觀物証讓他辨認。

另外,本案是否有違法監聽部分,辯方指出,檢方聲稱是從104年即展開的「本案監聽」,但鄭文燦當年不僅才上任不久,且距離106年9月14日官邸丟包約有2年的時候,鄭文燦的委任律師錢建榮更質疑檢方是惡性的非法監聽;並認為所有的監聽內容都沒有證據能力。

公訴檢察官則以,錢建榮擔任法官其間,擔任合議庭成員所做出的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清楚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鑒於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前述不確定性特質,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證據使用。』。顯然當年的錢法官與現在的錢律師採取了完全相反的見解,檢察官可以理解每個人的法律見解不盡相同,但辯護人不應該因為法律見解的不同,就為檢察官扣上「違法監聽」或「濫權監聽」的帽子,如此一來對於辛苦辦案執法的公務員並不公平。

 

 

檢方當時表示,當時監聽廖氏父子時是發現他們涉嫌向公務人員行賄,但不確定是那位公務人員,經追查才發現鄭文燦涉嫌收賄;就像監聽詐騙集團一樣,追查出有數位被害人遭詐,是不可能再個別簽分另案調查。

另外,包括被檢方列為起訴的關鍵會議,2016年12月13日在由鄭文燦桃園市府召集桃園市祕書長、地政局長與產發局長及相關科長與會,與業者廖氏父子討論開發案的解決方案,也被爆出僅留鄭文燦與廖氏父子3人對話,刻意遺漏其他官員發言內容,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勘驗錄音檔的逐字稿時,還寫下「經勘驗無誤」等,今天也將續行審理並勘驗相關會議錄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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