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姓男子曾有開車業務過失致死的紀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去年7月3日晚間9時計,江男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台中市神岡區中山路與豐社一街口的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撞上過馬路的張姓女子,造成張女頭部、胸部重創,送醫不治。

台中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江男8月徒刑,未宣告緩刑。江男提起上訴,表示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他從事室內裝潢裝修工程,受到景氣影響收入有限,須扶養妻子、母親、岳父母及9歲女兒,更背負2、3百萬元房貸與車貸,若入監服刑,家人生活恐陷入困境,希望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以啟自新。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發現被害人於號誌綠燈時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途中號誌轉換紅燈後,未於適當位置停等以避免危險,仍持續穿越路口且未注意交岔行向來車,亦有過失,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江男6月徒刑,但仍不得易科罰金,也未宣告緩刑。

合議庭表示,易科罰金的要件為「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雖為5年以下,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江男行為的法定刑已更易,縱使判刑6月以下也與易科罰金的條件不符。

合議庭還說,江男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審酌他造成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生命法益損害,使被害人家屬承受感情傷害,過失甚為嚴重,若給予緩刑難以填補被害人家屬之感情傷害,不符社會公義,因此不宜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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