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105年12月經總統公布修正放寬罷免提議及連署門檻後,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與被罷免人可以設立罷免或反罷免辦事處,並在媒體宣傳。至於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否募款,選罷法未處理,政治獻金法也沒有規範。

監察院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監察院是政治獻金法執法機關,目前對罷免募款無明文規範下,只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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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到,內政部研議的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將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得收受政治獻金相關規定納入修法。監察院對於近年接連發生罷免活動所生的募款問題,已於113年10月29日主動函請行政院加速修法,並副知內政部。

監察院強調,行政院也積極自今年1月3日、1月17日召開會議,並訂於2月7日召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第7次審查會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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