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修法用詞「物件」來自中國? 實際查法條情況是這樣|壹蘋新聞網

藍白修法用詞「物件」來自中國? 實際查法條情況是這樣

記者 綜合報導
【劉育良/綜合報導】立法院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草案三讀通過,綠委們抨擊,藍白竟然在三讀程序中進行法條實質修改,將「文件、資料或物件」改為「文件、資料及檔案」,砲轟連三讀都搞黑箱。網友質疑,會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藍白法案用語直接來自中國,「物件」就是中國用語。不過其實台灣很多法條裡都有「物件」。
網友質疑藍白修法中用詞「物件」是來自中國。翻攝自「台灣賦格」臉書
網友質疑藍白修法中用詞「物件」是來自中國。翻攝自「台灣賦格」臉書

臉書「台灣賦格」今晚po出網友對話,質疑藍白將「檔案」寫成「物件」,是因為法案其實是中國人寫的?另一人則表示,使用過繁簡轉換的人就知道,「物件」是中國用法,抨擊這次國會擴權法案就是對標中國法律的拼裝屍速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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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其實「物件」這個詞在台灣很多法條都有出現,像《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第122條第1項「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另外像《行政訴訟法》第173條寫道「本法關於文書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商標法》第9條「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勞動檢查法》第16條「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電業法》第12條「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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