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再欽詐貸案撤銷科技監控惹議!南檢抗告 臺南高分院駁回
限制出境出海8月已足擔保日後審理程序進行
【記者凃建豐/台南報導】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涉台南學甲爐渣案一審被判8年半,另涉土地詐貸案上月底偵結起訴,台南地院裁定他本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另科技設備監控予以撤銷。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11日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14)日裁定抗告駁回。
郭再欽涉土地詐貸案上月底偵結起訴,檢方不服科技設備監控撤銷,抗告遭臺南高分院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起訴書僅認被告等超貸275萬元,對照被告與本案房地實際成交價、2家銀行所貸得之款項,似非屬超貸鉅額之款項。抗告意旨稱本案被告面臨長期之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之沒收,似與起訴事實、法條有間。
維持限制出境、出海8月
高分院指出,被告雖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沒收其非法清除爐渣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516萬3,286元。而本案是113年11月5日檢察官命令科技設備監控。被告於前案面臨長期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之沒收,並非本案。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前案,於前案檢察官既未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本案若作此處置顯與比例原則有違。
高分院強調,本案原裁定審酌被告有固定之住所,且命被告自115年9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已足擔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再衡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定,認無繼續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而依職權撤銷之;原裁定斟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犯罪之情節等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之職權行使,符合比例原則,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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