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提告「ABCD」惹烏龍!媽媽告踢人學生竟被判濫訴3萬 上訴結果出爐
簡易庭未開庭確認身分就判濫訴 南院認定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孩子疑似遭到校園霸凌,媽媽提告4名踢傷兒子的學生,卻因校方保護個資,學生與證人都以「A、B、C、D」代稱,意外引發身分烏龍。柳營簡易庭審理時未讓家長說明,竟以校方來函認定她告的是證人,認為她濫訴因此判罰3萬元,女子不忿上訴二審,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定原判決有重大瑕疵,撤銷並發回重審。
代號撞在一起 法官竟認定告錯人
這名母親主張,兒子在校遭4名同學踢傷,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求償9萬2900元,但為保護未成年學生,因校方無法提供學生個資,她只能在訴狀中以A、B、C、D代稱被告。
沒想到,學校提供的霸凌調查報告中,則是以A、B、C、D代稱目擊證人,簡易庭收到校方回函後,沒開庭確認身分,也未給這名母親解釋機會,就認定她提告的是證人,進而以惡意濫訴判罰3萬元。
南院認定「訴外裁判」 撤銷發回重審
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從訴狀內容中可看出,她要追究的是踢傷孩子的學生,即便校方提醒報告中的ABCD是證人,原審也應進一步確認身分,不能逕自認定告錯對象。
合議庭指出,民事訴訟有「不告不理」原則,法官應依原告提出的對象及請求審理,原審卻擅自將被告認定為證人,屬「訴外裁判」,程序及認定均有重大瑕疵,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柳營簡易庭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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