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王男在2014年5月將生病住院的父親載離南投市的醫院,開車前往仁愛鄉中原部落,與妻子涉嫌持鈍器敲打父親頭部致死,同年10月間,因無業積欠卡債,又將70歲中度智障母親帶至國姓鄉種瓜溪戲水,將母親推落水中令其溺斃,詐領50萬元保險金。
案經法院審理,王姓夫妻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均以證據不足判他們無罪,全案確定。弒母部分,南投地院一審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王男無期徒刑、王妻無罪,二審認定未發現人為加工溺斃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可能是意外落水,改判無罪,更一審至更三審亦同,僅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行刑,過失致死罪判決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由南投地檢署另案起訴,判1年2月徒刑。
王忠義聲請冤獄賠償,從2015年4月5日被捕,到2017年4月12日二審改判無罪獲釋共押739天,台中高分院同意補償,但最高檢察署不服台中高分院決定,主張殺母獲判無罪,但過失致死判刑,是基於同一個事實,1年2月徒刑可以羈押日期折抵,不得求償。
王忠義則認為警方以剝奪他妻子自由、拆散家庭及侵害親權等手段逼他自白,檢方不但沒有實質調查,還疲勞訊問他的小孩,並惡意扭曲關鍵事證,以逼迫他的自白聲押、起訴,讓他不只失去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及名譽也徹底毀滅,嚴重損害家庭生活也應以羈押每日5千元折算,補償369萬5千元,刑事補償法庭最終駁回雙方請求,判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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