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劉育成早在民國85年任職南投縣雲林國小期間,就曾發生猥褻學生情事,當時知情教育人員未依當時《兒童福利法》規定通報,反而採取私下調校及與家長協調等方式處理。到了民國92年,劉育成任職延平國小期間,又有學生疑似遭受性猥褻並試圖向師長求救,相關事件仍未依法通報,甚至有學生輔導紀錄被保存在校內,成為歷任校長、主任間「不能說的秘密」。
監委調查認為,相關知情人員均涉及未履行法定通報義務,但南投縣政府初期對部分人員採取不懲處或輕度處分。直到監察院於去年7月發動全院質問,要求教育部及南投縣政府重新釐清責任,相關違失人員才遭加重議處。
截至今年7月,7名違失人員均已受到處分,包括2名校長分別記過2次及1次,另有5名教育人員遭申誡1次,其中1名組長另遭裁罰3萬元。另已有5名被害人獲得律師費或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司法部分,劉育成一審遭南投地方法院判處15年8月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7月15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監察院表示,本案凸顯校園性別事件中的師師相護、權勢不平等及受害者延遲揭露等結構性問題。
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教育部已建立「重大侵害學生人權事件專案小組」查察機制,針對經媒體或社群披露、行為人為教職員工且涉及2名以上被害人的重大案件,邀集兒少保護專家、學者及律師提供地方政府與學校諮詢及督導。監察院也指出,立法院近期修正《刑法》第80條,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期改為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未來仍應持續研議受害者平反及賠償等制度,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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