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訊開始,法官先確認起訴事實,孫安佐說,檢方指他在大排水溝、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停車場等地測試噴火裝置、拍攝影片等客觀事實都沒意見,但否認有恐嚇等犯意,至於公共危險罪,孫認為,事前確認現場沒人,噴射時周邊也沒有任何民眾,且刻意挑選偏僻處及深夜時段測試,噴射方向更避開人車,沒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意。
法官再問,為何選在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停車場測試,孫安佐回答,當時他仍是該校學生,師生都已離校,停車場唯一的車輛就是他的車,孫雖承認,噴火影片是由他人剪輯,自己看過成品後,再上傳到Instagram,目的只是增加流量,畢竟與合作方簽有短影音合作合約,「流量越高、酬勞也越多」,絕非恐嚇,況且影片最後都有加註注意安全等警語。
至於槍砲部分,孫安佐承認持有模擬槍,但否認非法持有具殺傷力的霰彈槍及空氣槍。他說,扣案槍枝約為7、8年前透過臉書生存遊戲社團購買,扣案的CAM870霰彈槍是第二代槍型,因槍機上設有瓦斯充氣孔,與第一代不同,購買時一直認為是合法槍枝,不知具有殺傷力。對於扣案子彈,孫安佐說,綠色彈體僅供裝飾,沒有功能;黑色彈體曾試射,之後由他回收留存。空氣槍部分,孫安佐承認曾經試射,但不知道槍枝可調整高、中、低檔位,也不清楚其中一個檔未經鑑定具殺傷力。
孫安佐的律師表示,扣案CAM870霰彈槍應重新鑑定,以釐清究竟為第一代或第二代、是否曾改裝、屬於火藥式或氣動式槍枝,是否確具殺傷力。
同案被起訴的孫安佐時任經紀人「重讀天月」陳昱中經紀人也出庭,他也否認犯公共危險及恐嚇公眾等罪,但對協助拍攝噴火影片、後製及上傳等事實不爭執。陳男指出,拍攝時有留意是否會影響路人及車輛,現場在水溝內,與道路、民宅有一段距離,旁邊也有水源。他還說,孫安佐當時向在場所有人保證,已在同一地點測試多次,確認現場安全,因孫安佐當天要測試改良設備,並不知道火力增強至什麼程度。
陳昱中還指出,當天拍攝後原本要離開,但孫安佐堅持再試一次,當時他搭孫安佐的車到場,只好留下繼續協助拍攝,當時是遭孫安佐「半強迫」留下拍攝,手機內留有相關紀錄,但強調,當時真的不拍攝行為涉及違法。另對恐嚇公眾部分,陳昱中說,影片內容沒有威脅任何人生命、財產,拍攝前也沒撰寫相關腳本。孫安佐只是想展示、分享自己的發明,沒有恐嚇公眾之意。
至於空氣槍,律師指出,該槍是採電子控制系統,可能因設備異常或當機,造成鑑定數值失準,也聲請重新送交刑事警察局鑑定。
孫安佐除聲請重新鑑定槍枝外,也未請律師聲請勘驗起訴列舉的7段噴火影片,以及孫安佐上傳至IG的影片與留言內容。陳昱中則希望法院調查合作方負責人與眾人簽約、聯絡的過程,主張合作合約以影片瀏覽量作為酬勞計算標準,證明沒有恐嚇犯意。
法官最後整理爭點,包括孫安佐及陳昱中的行為是否造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具體危險、2人是否具有妨害交通安全及恐嚇公眾的故意,及影片內容是否構成以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恐嚇公眾。槍枝部分則要釐清結構是否經過改裝、是否具殺傷力,空氣槍鑑定時是否發生異常,以及孫男是否知道槍枝具有殺傷力,並將調查空氣槍是否經由合法同意搜索取得,以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至於是否重驗或傳喚鑑定人說明,法官諭知將由合議庭評議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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