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是在今年5月17日遭羈押禁見至今,今(29日)天下午被一審到士院移審庭,他出庭時身形明顯消瘦,臉上面無表情。他僅承認持有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但否認公共危險、恐嚇公眾及部分槍枝具殺傷力等所有被訴罪名,強調只是「拍影片順便做實驗,都選在沒有人車的場所」,至於拍攝、播放噴火槍影片,網友沒有說不好的話,且都有附設警語「安全第一、請勿模仿」,另被鑑定有殺傷力的槍枝,孫安佐質疑,希望能再送鑑定。
庭訊開始,法官就孫安佐被起訴的3大區塊,包括使用自製背負式噴火槍並7次試射涉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嫌、拍攝試射噴火槍影片涉犯恐嚇公眾安全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槍械及同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罪嫌,訊問孫安佐有何意見。
孫安佐雖承認有試射噴火槍,但未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他說,「我只是去拍影片作實驗,且已對操作有一定程度了解,所有選擇沒有人車經過,以及沒有易燃物的地方,且當下沒有人和人車經過。」
對於法官追問,測試地點旁有道路、步道、停車場、草地、木架等,且火焰噴射範圍不小,為何認為不會造成公眾危險?孫安佐說,火焰是往前方直線噴射,寬度僅約2至3公尺,周邊是空曠處沒有車子、房子,當下也沒有人車經過。法官再問,若當下火焰燒到物品或他人的情形,有何解決方案?他接著說,很清楚火焰範圍及距離,會抓安全距離,「這種事不會發生」,既使發生也可以用身上的布料拍滅。他還強調,自己使用的油料並非軍用火焰噴射器的固態燃料,不會有火焰附著燃燒的問題。
另對恐嚇公眾部分,孫安佐也不認罪,他說,約7年前就曾在相同地點拍過類似噴火影片,當時網友留言大多稱讚,沒有人說害怕或被恐嚇,這次影片也附上「安全第一,請勿模仿」警語,沒有恐嚇社會大眾之意,若有少數留言認為害怕,「可能是我的酸民」,也可能是因為這件事情本身過於主觀。
最後對持有具殺傷力槍枝部分,經警方鑑定3把槍械中,其中2把鑑定具殺傷力,另1把為公告查禁模擬槍。孫安佐表示,對於公告查禁模擬槍部分願意認罪,但否認瓦斯霰彈槍具有殺傷力,還強調這支槍沒有撞針,也沒有拿來擊發火藥子彈。他另對空氣槍鑑定結果也存有疑義,表示鑑定中出現「低功率模式超標,中、高功率反而沒有超標」情形,似乎不合理,希望能重新鑑定;若鑑定結過還是一樣具有殺傷力,他願意承認犯罪。
孫安佐的律師則表示,偵查中羈押原因是擔心勾串共犯、證人,但相關共犯均已到案並具結製作筆錄,且手機、噴火裝置、槍枝等所有證物均已扣案,已無滅證或串證可能,他孫過去前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都準時時出庭,沒有逃亡紀錄,且家人都在國內,不會逃亡。
不過,檢方認為孫安佐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他否認大部分罪名,且本案涉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械等重罪,若日後判決有罪,將面臨長期刑責,加上孫安佐曾在美國留學、居住,曾因恐怖威脅案件遭判刑、驅逐出境,仍有逃亡、串證及反覆實施違反槍砲條例犯行之虞,請求法院續押。
法官審酌,孫安佐僅對公告查禁模擬槍部分坦承,其餘公共危險、恐嚇公眾及違反槍砲條例等犯行一概否認,而根據卷內共同被告及證人證述、檢察署勘驗報告、槍枝鑑定書、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扣案物等證據,認定孫安佐涉犯起訴書所有罪嫌疑重大。
法官並指出,全案已偵查終結起公訴,相關證人多已到案,噴火裝置、槍枝、手機等重要證物也均已扣案保全,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機率已降低。雖認孫安佐涉犯槍砲相關罪嫌,且考量本案查扣槍枝數量、涉犯罪名及可能刑責,若未來判決有罪,仍可能因不甘受罰而有規避審判或執行的逃亡之虞,仍可透過較輕強制處分確保後續審理。
法官最後裁定,羈押是對人身自由侵害最嚴重的強制處分,考量本案已偵查終結、主要證據已保全,為兼顧國家刑罰權實現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認已可改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羈押,裁定孫安佐以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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