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出,法律保障表達自由表達政治意見,但不保障協助境外敵對勢力提供境外招待影響選民投票。

嘉義地檢署起訴指出,林雪峰(55歲)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委託、指示及資助,2023年8月起邀約嘉義縣村里長、民眾赴中旅遊6天5夜,團員只要付1萬6000元團費,其餘費用都由台州市台辦資助,並利用餐敘機會,遊說團員「希望支持某特定政黨候選人當選」等理念。嘉義地院一審審理期間,林雪峰不認罪,辯稱中共非境外敵對勢力,旅行團只是正常交流,與總統選舉無關;但法官認為,旅遊所費不貲,非一般社會普遍的禮尚往來,且足以影響投票權人投票意向,因此依《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林女4年徒刑,禠奪公權3年。

林雪峰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台州市台辦為中國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林女受指示、委託、資助以旅遊賄賂方式影響選民投票,與台辦人員構成共同正犯,一審判決未在主文諭知「共同」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但維持原刑度。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也妥適,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