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柏葳與谷女於2025年間因工作認識交往而同居,劉男於同年5月14日懷疑谷女不忠,掌摑谷女並毀損期衣物、物品等(傷害、毀損部分判決確定),2人因而分手,谷女則隔天(15日)聲請暫時保護令,期間劉男不滿谷女聲請保護令且不願復合而萌生殺人念頭。

北院去年7月28日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後,命劉柏葳不得對谷女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行為,隔天(29日)送達保護令裁定給劉男,並於同月30日由警方電話告知保護令內容。劉男竟於當天晚間8時許租轎車開到谷女上班處的地下停車場守候,當谷女於8時41分許出現在停車場時,劉男立刻取出彈簧刀朝谷女頸、腹、背部等處刺殺,致谷女受有57處銳器傷而失去意識。劉男則將谷女拖入停車場樓梯間棄置後駕車離開。

劉柏葳刺殺古女將其拖進樓梯間時被路人目睹報警,谷女被緊急送醫後仍因頭頸、胸腹、四肢及背部多處銳器傷,導致左頸動靜脈破裂及多處臟器穿刺傷,最終大量出血而於當晚9時42分許死亡。

國民法官庭認為,根據劉柏葳自白及檢察官、 律師自主調查的證據,認定劉男確實犯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等犯行,從重論以殺人罪判刑。

國民法官庭審酌,劉柏葳確知保護令已核發當晚,前往古女上班地點,在公眾得出入的停車場埋伏,見古女出現即自後方追上,持刀往頸、腹、背等身體多處猛刺,而古女傷勢位置分布、數量及深淺程度,且將古女拖行道較少人出入的樓梯間,顯見劉難下手力道非輕,手段殘忍,讓古女受極大痛苦,對古女遺族及社會形成永難彌平憾事,且犯案是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殺人,更顯對法律意識薄弱,情節嚴重。

此外,國民法官庭認為,劉柏葳雖坦承犯行,但未真切面對錯誤,對於犯罪細節多為選擇性記憶之陳述,其成長經驗、人格特質,無法排除未來面對衝突時使用暴力傾向,另依被告年紀、家庭等因素,存在社會復歸的風險因子,並無利劉男削減處斷刑幅度上限存在,又斟酌劉男未賠償也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無法對其做出有利量刑認定,因此糧處劉男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