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資料,挨告的葡萄酒代理商於1996年成立,是台灣知名的專業葡萄酒代理商,獨家代理多國知名葡萄酒品牌與香檳,嚴格控管全系列酒款的倉儲溫濕度,並要求業務同仁具備專業葡萄酒認證,通路包括五星級飯店、餐廳、量販店、超市及便利商店。
羅女提告主張,她於2019年3月4日31歲入職公司,擔任品牌副理,負責品牌行銷,銷售規劃、外語口譯及管理等工作,月薪5萬5000元保障年薪14個月,工作不到4個月於同年6月27日下午,在公司進行教育訓練及口譯時突然昏倒失去意識,經送往三軍總醫院急救,診斷為急性腦中風,羅女自入職至發病僅3個月23天。
羅女經醫院治療到同年7月6日後,雖持續就醫、復健,仍有腦梗塞、完全性失語症、肢體無力及認知障礙等症狀。她透過律師主張,本就不熟悉葡萄酒產業,公司卻要求她短時間內上手,密集交付酒展、晚宴、酒廠活動及外語口譯等工作報告,導致她長期加班、承受極大的壓力,因而導致身體無法負荷而倒下。
台大醫院也評估,羅女在發病前1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發病前數月的月平均加班時數也超過80小時,至少連續17天未休假,還須利用假日參加公司安排的葡萄酒課程及考試,認定長期工作負荷與腦中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勞保局之後也核定她的疾病為職業造成。羅女原本向公司求償581萬6703元,之後增加至1344萬3514元,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
公司則否認羅女過勞反駁,羅女經核准的加班時數僅為49小時,其餘打卡時間、在家研讀葡萄酒資料及下班後處理聯繫事項,都是羅女自行工作,並非公司要求,而假日參加的葡萄酒課程也只是鼓勵進修,不應計入工時。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工作是否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與勞工能否請領加班費是兩回事,就算未事先申請加班,只要提供勞務,仍應納入工作負荷,上下班打卡、活動前後的布置整理、假日課程,以及午休、下班後透過LINE接受交辦等情形都要一併計算進去。
因此,法官根據羅女出勤紀錄認定,發病前1個月加班97小時,病發前幾乎每天工作到晚間10時以後,甚至有數天到深夜11時59分或隔日凌晨才離開公司,她才到職3個多月,卻要密集籌辦亞太區主管及外賓參與的大型活動,還要承擔有工作期限的壓力、專業知識及外語口譯等必須高度專注及精神負荷的工作。
此外,法官認為,羅女雖然單月加班97小時未達過勞指引的100小時門檻,但羅女工時不規律、休息不足、短期工作過重及精神緊張等情形,且從出勤紀錄可知,羅女長期加班,公司卻未增加人力分擔,有同事察覺她太勞累勸她請假就醫,公司仍沒對她採取保護措施,確實有過失。此外,羅女發病前沒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中風等病史,更沒有吸菸、飲酒紀錄,未來10年的中風機率僅5%,為低風險族群,審酌她為中央大學學士、台北藝術大學碩士,又曾赴波蘭研修,精通英文、西班牙文及波蘭文,中風後失去外語能力,生活須仰賴他人照顧,且嚴重失能罹患重度憂鬱症。
但是,法官也認為羅女自身也有10%過失。她在發病前3天出現身體不適,同事也勸她盡速就醫,但她仍持續加班,必須負擔部分責任,又雙方曾於2022年1月達成勞動調解並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先支付252萬4198元,包含40個月工資補償220萬元,但調解範圍不包括職災賠償,計算後認定羅女應獲賠職災損害共1609萬2092元,扣除10%過失,再抵掉公司已支付的220萬元,判公司還要賠償1228萬288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