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去年12月底警方接獲被害人報案,指稱遭受假投資詐騙損失120萬元,且該集團見被害人無力持續入金,竟誘騙其充當車手收取贓款並交出金融卡,直至被害人帳戶遭警示始驚覺受騙。
該詐欺集團由境外林姓主嫌擔任控盤首腦,招募林姓、李姓及詹姓犯嫌等人加入集團,分別擔任「外勤收水手」、「控臺幹部」,向洪姓等車手取款後,以丟包方式轉交上游製造斷點;詹嫌則擔任詐團會計,負責對帳及交付收水手開銷以利犯行,統計被害人財產損害高達新臺幣1億1072萬餘元。
警方查出,該集團為規避查緝,竟勾結租賃車行,由車行提供犯案工具予詐團使用,並簽訂偽造租賃契約,藉以掩護實際駕駛車輛之收水手與監控手。
專案小組歷經數月蒐證,發動數波查緝行動,成功拘提林姓主嫌等19人到案,並查扣現金35萬餘元、偽造之租賃契約、GPS定位器、毒品K他命、開山刀等其他不法贓證物。
全案訊後依違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等罪嫌,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王姓、林姓、李姓主嫌經複訊後聲押禁見獲准、其餘共犯以新臺幣3至10萬不等之金額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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