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學生母親向法院主張,丁姓導師違反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範,要求學生提前於上午7時25分到校,於早自習期間考試或自主學習,如遲到要罰抄國文課文;丁師還設置成績門檻,未達標準也要罰抄該科課文,導致學生因罰抄晚睡影響作息,甚至被剝奪午休及上體育課的權利,還因此罹患憂鬱症,有不願上課、害怕念書、情緒低落、自殺等念頭。
學生母親主張校方已侵害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與身體健康權,她則因日夜擔憂甲男身心而精神痛苦,請求校方賠償學生轉學、醫療及慰撫金等費用共140萬9829元,以及母親60萬元慰撫金。
校方則抗辯,丁師僅要求學生於周五升旗日於上午7時25分前到校,更未強迫學生早自習期間考試或自主學習,所謂成績門檻係丁師與該名學生討論後訂定的「目標九宮格」,亦經母親同意,但後來並未執行;所謂罰抄則是平日作業及平常考訂正,並未要求未寫完不得午休、上體育課,更未刻意延宕放學,母親提出疑慮時,丁師也同意可以不寫,相關作為均出於輔導管教學生,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法官認為,根據學生的聯絡簿,2022年第1學期於8月30日開學後,除每週四記載翌日需7時25分到校外,每週約僅有1日記載翌日需「7:40到班」,丁師並無要求學生每日需上午7時25分到校之情事,其中或偶有記載考試之字樣,然大部分未記載事由,難認有要求學生提早到校於早自習期間考試或自主學習。
法官還說,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之基本品格與教養,丁師對學生遲到制訂罰抄課文之懲罰,屬教師對學生之輔導管教行為,難認有何不法,也未故意訂定超出學生能力所及之成績門檻;學生因遲到、缺交作業被罰抄課文,屬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之正常行使,也難認屬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此外,家長主張學生因丁師之不當要求及管教致罹患憂鬱症等語,雖提出診斷證明書,但未能舉證證明學生的症狀與丁師的輔導與管教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法官最後駁回原告的國賠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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