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徐姓女子去年5月支援超商大夜班時,凌晨4時沖泡1杯價值75元的燕麥奶拿鐵飲用,但因一時忘記結帳,被店長提告。士林地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徐女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徐女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續改判無罪。

高院指出,徐女案發前曾預購總價1800元、共32杯燕麥奶拿鐵,截至案發時仍有26杯可兌領;且她前一天上午7時開始上早班,下午6時下班後,又於凌晨前往另一間門市支援大夜班,短時間內工作長達18小時。

高院認定,徐女是在連續值班、精神不濟的情況下,一時疏忽未完成結帳程序,難以認定具有侵占意圖,因此不構成業務侵占罪。判決中也指出,超商大夜班常採單人值班,工作內容繁重,凌晨3時至5時人體生理狀態處於低谷,容易出現注意力下降及短暫記憶斷層。

對此,陳重銘表示,「這是哪一家全家超商啊,我絕對不會過去消費」,並要求全家總公司出面給說法。他認為,員工因精神不繼忘記替75元飲品結帳,卻因此被告上法院,不僅造成員工困擾,也浪費司法資源。

高院判決內容指出,雇主若未提供完善勞動環境,卻將營運風險轉嫁給基層員工,透過刑事訴追處理管理問題,恐有「以刑逼民」之嫌。陳重銘直言,希望全家能針對事件說明並道歉,並表示「有全家的地方就有小7,我直接拐進小7」。

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提及,雇主若以刑事追訴處理微小疏失,可能有將管理成本與營運風險轉嫁勞工之虞。李俊毅攝
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提及,雇主若以刑事追訴處理微小疏失,可能有將管理成本與營運風險轉嫁勞工之虞。李俊毅攝
作者簡介

高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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