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佩慈未婚夫駁「遭FBI通緝」怒告鏡週刊 連獲兩勝
週刊無法舉證仍判敗訴 賠償金額酌減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藝人吳佩慈與男友紀曉波不滿《鏡週刊》2年前報導紀男「遭美國FBI全球通緝」、「經手粉色交易」,2人為此提告,一審今年5月民事判決2人各獲賠100萬元,高院今酌減改判各獲賠30萬元,還要下架報導,但免刊登判決主文,可再上訴。
紀曉波、吳佩慈指控,《鏡週刊》於2024年12月4日刊登「富豪男友通緝中」系列報導,指「吳佩慈孩子的爸遭FBI通緝」、「紀曉波活躍日本經手粉色交易」、「一堆罪名」、「紀曉波已經變成美國聯邦通緝犯的全球通緝犯」等內容。
不滿週刊侵害名譽、人格權 2人各求償100萬元
紀曉波、吳佩慈認為撰稿的宋姓記者是網路總編輯,未經查證就作不實言論,還刊登在網站,侵害2人名譽權及人格權,因此提告向精鏡傳媒、宋姓記者連帶求償各100萬元並下架、刪除相關言論,將判決主文刊登在網站首頁30天。
精鏡傳媒與宋姓記者則辯稱,紀曉波的公司涉及洗錢被調查搜索,紀母也遭美國司法單位逮捕,顯見紀男確實被美國拘束人身自由進行調查,且記者消息來源是澳門籍名媛,並查核網路新聞消息後撰寫報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一審認定週刊侵害2人名譽權 判決全賠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媒體若善意報導公務員或公眾人物執行職務或涉及公共議題等事實,不論真實與否都受言論自由保障,除非被侵害名譽的公務員或公眾人物能證明媒體的言論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不受《憲法》保障,而紀男與吳女尚未結婚,紀男的商業活動與我國內政並無重大關聯性,報導內容屬私人交往、無涉公益。
法官審酌,週刊網站刊登涉及私德且與公益無關的言論,且紀曉波也未經美司法單位通緝,週刊未能證明消息源來自澳門名媛,也無從證明相關報導屬實,確實侵害紀、吳女名譽權,因此判週刊與記者要連帶賠償2人各100萬元。
二審酌減週刊與記者連帶各賠償2人30萬 不必刊登判決主文
全案上訴二審,高院仍認週刊報導內容不實損害紀、吳女名譽,記者雖稱消息來源為澳籍名媛,因信賴為真實,卻又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不願傳喚該名媛作證,報導前也沒向吳佩慈查證,更沒有平衡報導,難認盡合理查證義務。但法官審酌,紀、吳為知名富豪及藝人的公眾人物,具有較高自清能力,考量名譽受損程度、職業、財產及經濟狀況,認賠償金額酌減為各30萬元為適當,並准許下架新聞,但刊登判決主文於網站部分,已超過回復2人名譽必要範圍,因此撤銷,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