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他曾是台中市某遊樂場的馬戲團團主,被告少女則在馬戲團打工,2人因互有曖昧情愫,分別於2024年3月23日、3月30日合意發生性行為,不料,少女因他當時尚未與女友分手而心生不滿,對他提起強制性交告訴,導致他被台中地檢署起訴,並從同年4月12日至同年8月27日遭羈押138日。

此案經台中地院審理,2024年11月一審判團主無罪,經台中地檢署提起上訴,2025年6月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目前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團主說,他因少女的不實指控遭羈押138日而無法工作,以每日薪資3600元計算,共受有49萬6800元薪資損失,且損害他的名譽權、自由權及健康權,請求30萬元的非財產損失,合計向少女求償79萬6800元。

少女抗辯稱,她主觀上認為團主對她性侵而提告,屬合法行使訴訟權。並非誣告,團主無罪係因證據不足,她正當行使告訴行為,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團主主張的薪資損失及慰撫金過高。

案經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看法與一、二審刑事庭法官相同,認為少女故意虛構遭團主性侵而對他誣告,屬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團主有權請求賠償;不過,法官認為,誣告並不必然導致羈押,難認團主薪資損失與少女誣告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況且團主已聲請刑事補償獲法院准予補償41萬4000元,堪認其損失已獲補償,因此駁回請求賠償薪資損失的部分。

另針對慰撫金的部分,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少女發生性行為時未滿18歲、團主隱瞞自身感情狀況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團主名譽受損的程度等情狀,一審判決少女應賠償團主15萬元。可上訴。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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