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佳宥:我國對病患保護不足
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佳宥教授分享,韓國也有一案例,曾有未持有證照的醫師在手術房裡代主治醫師開刀,但要如何證明是無牌醫師執行手術?當時的醫療改革中,要求裝設監控設備用來證明,但也引起大眾對於隱私權的討論。
不過,該監控設備被限制連接網路,用以確保所有人的影像不會被傳播出去,其次,這個拍攝下來的影像,必須經過依法請求才可以被觀看,也就是說,影像錄製後僅能做為證據,並且不能被輕易使用,以確保其外流的風險。
透過相關案例,周佳宥認為,我國的醫美機構裡對病患的保護仍是不足,首先是民事救濟功能以及個資保護法可能無法彌補被害人影像外流受到的侵害損失,再者是病患進到醫療院所內能不能不同意拍攝,最後是能不能效仿韓國的影像控管,都有討論的空間。
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鄭牧民:監視器更能保護醫病雙方
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鄭牧民分享曾處理過的案件,某位婦人到診間連醫療行為都還沒開始,就因腳勾到管線而跌倒,後來就聲稱膝蓋痛,並對醫療院所提告,最後診所不起訴。鄭牧民說,在此案件中,診所方因為有拍攝裝置,記錄整個過程。不過,當初要提供畫面給檢方時,他也認為有點疑慮,但診所方立場堅定,希望能還原真相,但也因為當時社會大眾普遍還沒有類似的偷拍意識,這件事情就這麼過了,事實上,拍攝器材在大部分的診所都有。
但到底拍攝醫療過程,對哪一方更有保障?鄭牧民認為,站在醫療院所的角度,以病歷來呈現過程,對於醫方相對更好,因為病歷會有主觀意識在裡面,而影像是完整記錄,沒辦法讓醫生加諸主觀意識。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孫銘宗:分級管理須落實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孫銘宗認為,醫療院所裝設攝影器材有其必要性,不管是醫療糾紛,或是醫病關係的衝突,都需要去舉證,甚至是作為教學用途,不過重點是能不能做到分級管理。今年5月台北市政府已經做了醫事機構設定及管理行政指引,孫銘宗提出看法。
首先是公共區域雖然可以設置,孫銘宗說,那要是知名人物,例如女明星不想被人拍攝到,那也會有爭議,針對細項可能還需要進行討論,另外是明確告知消費者拍攝目的、範圍以及儲存期限,有沒有銷毀機制,誰有調閱權限。
東吳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鼎軒也認為,如何兼顧醫療空間管理與病患隱私保障,應該設有隱私保護界線,進行安全管理,事前建立「監視錄影管理辦法」,並取得病患同意,最後是保存期限與定期銷毀、儲存於第三方機構。
黃鼎軒說,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的必要性,首先是防範犯罪被害(員工竊盜、病患在診間施暴)、避免醫療糾紛與醫療暴力、保護貴重藥品與管制藥品。不同場域(手術室、急診室、醫美)應依不同生活經驗個案判斷;醫美與因傷病不得不就醫的一般醫療,社會通念的判斷也不同。至於拍攝器材的外觀,只要裝設目的正當(防止醫病糾紛、降低病患手術壓力),不因外顯式、圓球式、偽裝偵煙式或針孔式而異其判斷。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詹騏瑋則說,醫療機構追求安全管理,病患期待隱私保障,兩者並非互相衝突。「不是一個全有全無的問題。」醫療機構有防範醫療糾紛、內部管理、公共安全的需求,司法實務上也確實有許多案件因裝設監視器才得以順利取證、釐清事實;但醫療場域同時是病患託付身體健康、高度信任的空間,必須在兩者間取得平衡,建立合法、公開透明且可落實執行的制度,才能真正兼顧醫療管理效能與病患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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