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商指出,雙方從2024年11月30日起簽訂車輛借用契約書,陳男向車商租用保時捷TAYCAN GTS一輛,陳男開上路飆速,在同年12月1日、25日及2025年1月15日都被拍下嚴重超速違規,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從2025年2月5日到2026年2月4日吊扣該車牌照。

期間這輛車不但無法上路,車商也無法租借他人,因此依契約向陳男求償,認為他應該賠償吊照期間的租金,每月29萬4200元,12個月一共353萬400元,台中地院審理此案,多次通知陳男都未出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或聲明。

法官審酌,陳男未到庭又未提書狀,視同自認,又根據車商提出契約,及警方舉發和裁決所吊扣執行單等,認定車商主張為真實,車商求償353萬400元有理由,判陳男應全額給付。

陳男未出庭也未以書狀答辯,視同自認,法院判處他應賠償全額。資料照
陳男未出庭也未以書狀答辯,視同自認,法院判處他應賠償全額。資料照
作者簡介

莊曜聰

當過廣告業務、公關、房仲、外商講師,輔大新聞傳播系畢業,卻在35歲才重回媒體圈,人生一言難盡,喜歡跟刁民一起,感受人間煙火氣,社會新聞還是最愛,你有故事我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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