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育嘉律師表示,警方受理張姓男子報案時,根據張男提供匯款紀錄,主張榮哥等人的帳戶為許女使用之人頭帳戶,未先通知榮哥等人就逕行通報警示,確實符合「偵辦金融電信人頭帳戶詐欺案件管轄作業程序」規定;另依「警察機關執行警示帳戶通報及解除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帳戶解凍應以刑事偵查結果為依據,因此,警方以「當下無法判斷是男女感情糾紛」、「尚未偵結」等理由駁回帳戶解凍申請,並無不法。
不過,張育嘉說,現行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即可片面通報金融機構凍結帳戶,無須經法院審查,此舉雖有助於迅速止血,但對於遭冒用或誤用之無辜第三人,卻缺乏有效之救濟管道;而檢警實務上常以「提供帳戶」即推論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忽略行為人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雖法院已陸續有無罪判決,但在偵查階段時凍結帳戶仍造成許多無辜民眾重大不便。
此外,國內提告濫訴成本過低,現行制度下,提告人無須提供擔保或負擔任何費用,即可將大量無關之第三人列為被告,導致警方須一一通報警示,形成「寧可錯殺一百」的現象。在榮哥案例中,張男一次告了20多人,但其中包含計程車司機、單純收受貨款或房租者,可能均與詐欺集團無涉。
張育嘉建議參考新加坡的做法,修法增訂警示帳戶之「事前審查」或「事後快速審查」機制,規定提告人須提供警示帳戶所有人一定比例之擔保金;此外,應明定警察機關於通報警示後,應於7日內通知帳戶所有人到場說明,並於14日內完成初步審查;若帳戶所有人提出合理反證,應立即解除警示。
張育嘉也呼籲建立「誤警示」的國家賠償機制,若因警方疏失導致無辜民眾帳戶遭長期凍結,應放寬國家賠償的舉證責任,推定警方有過失,由警方負擔反證責任;現行實務以原告須證明員警故意或過失始可請求國賠,對民眾顯失公平。
至於本案中的被告榮哥反控提告人張姓男子誣告是否會成立?張育嘉認為,實務上對「誣告」的認定極為嚴格,須證明張男明知榮哥非人頭帳戶提供者 ,例如事前知悉租賃關係存在,仍執意提告,或張男自承係因感情糾紛報復而對榮哥為不實告訴;換言之,如果能證明張男明知榮哥為無辜之房東,仍故意虛構其為共犯而提出告訴,即有成立誣告之可能。
刑事局則表示,民眾若遭不明人士惡意發動多筆小額匯款,導致其名下金融帳戶遭通報為警示並影響日常生活開銷,且提及「只能等到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才可解除警示戶身分」等說法,部分內容實為誤解。
為兼顧善意民眾的生活權益,現行警示帳戶救濟機制相當彈性,除不起訴處分書等「司法判決確定」的解除要件外,若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糾紛、三方詐騙案件、遭詐騙集團惡意報復(如遭小額匯款騷擾)、存款帳戶遭盜(冒)用、行政程序或資料登錄錯誤等特殊要件者。
民眾可檢具對話紀錄、交易資料等相關佐證文件,親赴案關管轄分局申請撤銷警示。刑事局表示,經警方查證屬實即依法撤銷,無須等待冗長司法程序。
此外,若民眾未能符合上述特殊要件,直接持警示帳戶以外的名下其他金融帳戶,仍可至金融機構臨櫃提款,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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