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對年輕情侶去年2月時發現女方已有身孕,同年6月16日下午3時許,女子因劇烈腹痛,與男友一同前往老虎城購物中心地下1樓女廁,女子單獨在女廁產下1名女嬰,因見女嬰無哭聲及呼吸,認定應為死產胎兒,連忙通知男友。
男友遂向現場清潔人員索取垃圾袋,由女友將死產胎兒裝入塑膠袋,並清理地板血水後,2人隨後離開,搭公車前往南屯區三義兒童公園廁所,由女友自行將體內殘留之胎盤產出,並一併放入塑膠袋內,晚間共同返回女友位於南屯區的住處,將死產胎兒埋入空盆栽中以土覆蓋,並將盆栽放置社區中庭。
同年6月20日上午,2人因該盆栽不斷流出屍水,為免遭他人發現,遂將該埋有死產胎兒的盆裁帶到南屯區春社公園,埋在公園某處。後來女子因腹痛由其母親帶同至醫院就診,經台中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警方,最後在春社公園挖出死胎遺骨。
法官審酌2名被告對於生命欠缺應有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但考量2人為本案死產胎兒的父母親,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也沒有前案紀錄,依遺棄屍體罪各將2人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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