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起訴指出,NONO於2011年至2013年間的某一日晚間,前往北市中山區一家休閒生活會館消費,由A女為他按摩,豈料,NONO在按摩過程中突然起身露出生殖器,並藉著身材優勢將A女壓在美容床上,違反A女意願性侵得逞。
此外,NONO於2011年2月3日前,在北市松山區開車搭載因節目在社群平台搭上線的B女外出,當B女一上車坐副駕駛座,NONO就伸出舌頭強吻B女,並徒手揉搓胸部,強制猥褻B女得逞。
士林地院昨一審判NONO無罪,合議庭認為,依卷內證據,除2名被害人的單一指訴外,均無從發現其他有關聯性的補強證據,得以佐證2人指述可信,無法憑著2被害人單一指證,就認定NONO有公訴意旨所指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
此案引發社會議論,律師林智群分析指出,NONO的案子應該這樣看:
一、前面有7個女子告他,6個判無罪,1個判成立性侵未遂,判2年6個月。高等法院在5月初駁回NONO上訴的,就是這個案子。
二、另有2個女子加告他,檢察官原本不起訴,再議成功發回,地檢署追加起訴,法院認爲很可疑,但沒鐵證,所以判NONO無罪。就是昨天宣判的案子。
林智群認為,此案最麻煩的是時間久遠,大部分都是發生在十幾年前(2011-2013年),相關證據(身體傷痕、陰道內精液)早就消失,本質上是很難舉證的案子。他提醒,性侵這種案子,最關鍵就是事情發生後3天(身體證據),其他證據(比如對話紀錄)也應該在1-2個月內蒐集完畢,如果錯過那個黃金時間,就很難告得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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