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秦男於2004年8月起至2024年7月止,在南投縣立某國中任教,並於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擔任被害女學生的班導師,明知被害人當時年僅13、14歲,欠缺完全的性自主判斷能力,仍利用監督、照護的機會加以猥褻以滿足己身性慾。

判決指出,2013年7月至8月某日,秦男利用輔導被害人課業的機會,在他台中市的住處徒手撫摸被害人腿部及下體,並褪去她的褲子,以舌頭舔舐其下體 。

2013年至2014年5月間某日,秦男利用開車載被害人返家的機會,將車子停在草屯鎮碧興路二段路邊,在車內撫摸其胸部、親吻胸口上緣,再拉開其褲子以舌頭舔舐其下體外圍,以此方式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共2次得逞。

被害人隱忍多年,直到2024年才向警方報案,當時秦男已離開事發國中,請調到台中市某國中任教。台中這所國中校長證實,秦男到校服務沒幾天,就因為此案東窗事發,校方依規定予以解聘。

秦男坦承犯行,並在法官審理時自陳研究所畢業,案發後從事送貨員、月薪約新台幣2萬多元,須撫養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雙親,加上過去未曾故意犯罪,希望法官予以緩刑。

不過,法官審酌秦男為人師表,卻未能恪守師生分際,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人格發展,導致被害人受創甚深無意調解,至今仍未獲得其諒解,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2月,另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判他應執行2年6月徒刑,不得緩刑,可上訴。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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