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警察於2025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擔任台南市警局第六分局警備隊隊長,2025年7月16日起擔任台南市警局秘書室警務員。他於2025年4月26日前某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5歲少女,至同年6月20日20時53分止,以社群軟體LINE與少女攀談,多次傳送訊息央求少女拍攝身體隱私部位照片再傳送供其觀覽。

少女自行拍攝5部影片、照片共35張後,並以LINE傳送予陳男。另陳男於2025年6月20日,與少女相約至旅館發生2次性行為,過程中拍攝照片共5張。案經少女母親報案後,台南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考量本案2次犯行,時間接近、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與少女及其父親、母親業已成立調解並已賠償完畢,無再犯之虞,依犯公務員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又犯公務員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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