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宗憲(67歲)遭控自2002年至2022年間擔任改制前的桃園縣議員及改制後的桃園市議員20年期間,涉嫌與女助理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由未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之許姓、羅姓、張姓等7人配合提供國民身分證件、銀行帳戶資料,供吳自行或指示女助理製作內容不實之「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後,向桃園市議會虛偽申報為公費助理。
其後待7人之薪資、春節獎金款項匯入帳戶後,再由吳宗憲自行或指示女助理將該等款項提出並挪為私用,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1,455萬6,351元。
由於本案詐領助理補助費期間長達甚久,虛報人頭助理人數非少,經桃園地檢署肅貪專組檢察官范玟茵指揮臺北市調查處深入追查,分析相關帳戶資金流向,去年7月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11處,傳訊吳宗憲及相關人頭助理,確認渠等詐領事證,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吳宗憲獲准,始得查悉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
吳宗憲等人坦承犯行,桃園地院審酌之整體犯罪過程後,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451萬8851元均予以沒收。另7名共犯分處1年至1年10月有期徒刑,均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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