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先翊獲報南區建國北路有交通事故,趕抵時田男便上前遞上目擊者的紙條,內容提到目擊者行經現場看到碰撞過程,並從後照鏡中發現肇事車沒停留就離開,如果車主需要行車紀錄器影像可以聯繫他,田男取得後便報警追緝,警方也迅速循線通知48歲施姓女駕駛說明。
施女表示當時因急著帶家人處理要事才先行離開,事後有返回現場查看,但遭撞車輛已不在,也不知道如何聯繫車主,直到接到警方通知,對於造成田男困擾深感抱歉,也表示願意負起後續賠償責任,警方對施女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依法舉發。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務必留在現場並撥打110報警處理,切勿因自認損傷輕微、不知如何處置,或認為可交由保險處理而逕自離開,以免衍生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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