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陳賴素美(女,62歲)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擔任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明知助理補助費並非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陳姓等6名親友以「低薪高報」或「虛偽申報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補助費。
其中,陳姓和王姓均為陳賴素美聘僱之公費助理,陳賴素美指示不知情之國會辦公室助理製作載有陳、王不實薪資之聘書、遴聘異動表及加班費請領名冊後,再持該不實資料向立法院請領公費助理薪資及加班費,待陳、王之薪資及加班費匯入帳戶後,2人即將超過其實領薪資之部分(陳46萬6,444元、王23萬5,559元)領出交予陳賴素美,以作為服務處之租金、水電費用及採購辦公用品等開銷。
另由未擔任立委公費助理之羅女等人配合提供身分證件、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再由陳賴素美指示不知情之國會助理製作內容不實之聘書、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後,向立法院將羅女等人虛偽申報為公費助理,待羅女等人之薪資款項匯入帳戶後,由陳賴素美自行提領或指示羅女等人將薪資全數領出(羅女94萬3,077元、林女35萬9,058元、陳女39萬8,199元),並作為陳賴素美繳納車貸或其他日常開銷使用。
案經桃園地檢署肅貪專組檢察官黃榮加指揮台北市調處在去年10月21日搜索陳賴素美等人住處,並傳喚陳賴素美等7人到案說明後,諭令陳賴素美以100萬元具保,經追查發現總計浮報立委助理補助費高達240萬2,337元。
桃園地檢署認定陳賴素美等7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陳賴素美長期擔任民意代表領有國家優渥支薪資,卻仍知法犯法詐領助理補助費,所為當不足取,及其於偵查中之供述等情予以量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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