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淯騰在2014年11月25日17時許在高雄市某速食店廁所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仍駕駛自小客車上路。18時許因施用愷他命造成其精神狀況不佳,判斷能力、注意能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車輛之能力均已降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致擦撞停放在路邊小客車。
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臉上有白色粉末,並於其駕駛之車內扣得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含袋重2.3公克),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
2015年1月法院判刑確定,劉淯騰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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