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翁員隸屬的第二大隊,在仁義潭辦理U型定點搜索等訓練,翁員與一名張姓隊員一起下水,但張員疑似因換氣過度,提早浮出水面,翁員卻未一起上來。
負責安全的教官立即派員下水搜救,約20分鐘後,將翁員救起並緊急送醫。但急救過後仍宣告不治,經檢察官相驗確認為溺斃。
當時擔任教官的李姓、黃姓隊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事件經專業單位鑑定,結果排除環境、機械及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檢方對兩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翁員家屬認為,翁員獲救時仍戴著面罩,且氣瓶餘量充足,加上他具有潛水證照,甚至常訓成績優異,平時就有固定健身、運動習慣,不可能會發生意外,以此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規劃訓練計畫的黃姓隊員,符合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及注意事項,已盡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
法官審酌,執行訓練計畫的總教官李姓隊員,未讓學員攜帶照明設備、夥伴繩或人員標示浮球等仍進行訓練,僅採取「握手」溝通,以及僅以觀察水面氣泡掌握位置的方式進行,均無過失;認定嘉義縣消防局無須負國賠責任,翁員父母請求國賠,應予駁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比賽前都在廁所哭...」 韓啦女神應援遭辱罵!全面停工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