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子是陳男外甥的女友,女子平時也稱呼他「阿伯」,前年10月5日陳男稱要載女子去找外甥,女子從嘉義高鐵搭車到台南高鐵,搭上陳男車輛,上車時陳男遞給她一碗粥,吃下後不久竟全身癱軟無力,意識也無法集中,被陳男載往東區某汽車旅館,以情趣用品、手指、生殖器等方式硬上得逞。
等到毒品效力退去,被害女子逐漸恢復意識,她情緒崩潰,向友人發出訊息求援,回到嘉義後立刻在友人陪同下前往朴子分局報案,並前往嘉義長庚醫院驗傷,送檢後尿液也檢驗出三級毒品代謝反應,朴子分局轉南市警一分局偵辦,去年9月逮到陳男依法送辦,複訊後聲押,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迄今已3度延押。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根據檢警相關證據,被害女子當天中午吃粥後頭暈,就曾傳訊友人懷疑被下藥,遭侵害後自我封閉、悲傷崩潰也是典型受創反應,陳男匯款給被害女子,是車資而非性交易對價,認定陳男為滿足私慾,以長輩身分破壞信任,手段惡劣犯後無悔意,迄今仍未和解,從重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10年重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