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兩名消費者於去年4月19日下午,前往王姓男子經營的日本料理餐廳用餐,認為餐廳服務流程、餐點標價有不足地方,特別是阿里山山葵收費問題,而在Google評論店家服務態度惡劣、東西難吃等文字。

嘉義地院認定,王男則於4月19日及隔天,分別在餐廳臉書帳號的限時動態,發布兩名消費者臉部正面、未遮掩的監視器影像截圖,並上傳包含消費者照片、全名Google評論截圖;還將兩人用餐、結帳過程監視器影片,上傳至臉書社群平台,並標記兩人全名。

消費者提告之後,業者被檢方起訴。嘉義地院認為,王男持有的監視器畫面,並未用於從事餐飲消費相關必要範圍內,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另外,王男若為澄清、還原消費者消費真實情況,可以用文字說明,或循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卻透過發布含有消費者姓名、臉部特徵的監視器影像及截圖方式,已逾越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嘉義地院審酌,王男恣意揭露消費者個人資料,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法治觀念,且考量王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與消費者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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