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員警去年3月19日、20日均留宿在分局4樓宿舍,3月19日凌晨4時10分,張員如廁後欲沖洗身體,前往4樓男女共用的盥洗室,見有人正在沐浴,竟將手機伸至門板上方錄音,發現沐浴之人是女警,仍持續偷拍她裸身洗澡的性影像。

隔天3月20日0時14分,被害女警又在4樓盥洗室沐浴,張員如廁後欲沖洗身體,仍以相同手法偷拍。這回被害女警發現門板上方有手機,且鏡頭朝向自己,嚇得大聲喊叫,張員隨即落荒而逃。

女警向長官報告,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張員涉案。張員原本否認犯行,但警方透過數位鑑識還原其手機,發現裡面有5段被他刪除的被害女警裸身沐浴畫面,張員這才啞口無言。南投地院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兩次犯行各將張員判刑3月,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受害女警認為判太輕,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審理期間,受害女警一再具狀表示,對於張員的偷拍犯行感到憤怒、無助,身心受創,受害至今每每聽聞張員姓名即倍感恐慌、痛苦,常人如廁、沐浴之日常,成為她揮之不去的惡夢,鎮日受焦慮、不安、恐懼所苦,導致她必須求助精神科。受害女警並主張應適用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與方法」犯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求法官判處張員「不能易科罰金之刑度」。

法官認為,張員雖身為警員,但本案並未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純係看見被害人正在沐浴,認有機可乘才偷拍;審酌張員已從警10年,知法犯法,犯後一度湮滅證據飾詞否認,雖有意和解但遭被害人拒絕等情狀,兩次犯行各改判張員5月徒刑,應執行8月徒刑。

不過,由於數罪併罰中每罪的宣告刑均為6個月以下,且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使最終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依然可以易科罰金,因此判決中宣告張員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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