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男在去年5月18日前往台北出差,出發前將謝姓女友人飼養的「阿牛」等寵物犬帶到公司,在未繫上狗繩或配戴嘴套、關入狗籠的狀況下,交代辦公室員工照顧,19日傍晚黃姓女員工進入辦公室看顧時,卻被「阿牛」咬傷左臉,事後黃女與王男雙方調解不成,報案提告。
檢警偵辦此案期間,王男承認去年1月將狗兒帶進公司時,就在未被攻擊的情形下咬過兩人,卻在未做任何防護措施的狀況下,又把狗兒託給公司員工照顧,行為與黃女所受傷害有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王男。
王男出庭時強調他指定李姓員工照顧,黃女沒有協助之責,是與犬隻玩耍時嚇到狗兒才被咬,且當時黃女趴在犬隻身上,且所拿拐杖刺激到犬隻才被攻擊,是其行為導致,李姓男員工則證稱事發時他外出辦事,且犬隻已經有啃咬列印室拖鞋及修護包行為;另公司群組也有王男訊息稱「公司的各位、阿牛有乖嗎」。
法官認為王男將有攻擊行為的犬隻置放辦公處所,使員工均需負擔照看,王男所辯稱黃女與犬隻相處情況,無關於王過失責任的成立,考量黃女身心所受傷害,王男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賠償,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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