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老婦先生1995年花費521萬元,在當時的台南縣新化鎮購買一處預售屋,將其登記在還在軍中服役的次子名下,且特別交代兒子,屋內要留一間房,讓夫妻倆人能居住到終老,是贈與房屋附帶的「系爭負擔」條件;婦人先生2006年過世後,她獨居到2022年時因病住院,出院後短暫前往養護中心、次子自購房屋調養身體,沒想到「老家」竟歸不得。
老婦想搬回新化住處,發現房間已經被清空,次子甚至不讓她進屋居住,心痛不已決定提告主張權利,母子倆對簿公堂,次子出庭時反駁,雖然父親購買房屋,但實際上貸款多從自己帳戶扣繳,他才是實際清償人,過去讓父母居住是基於孝心及人倫義務,並非履行「贈與負擔」,他也透露母親疑似有「囤物癖」,被大樓管委會多次警告,才會藉住院機會安排她入住安養機構。
一審時法官認為婦人無法證明,已故先生與次子間存在「附負擔贈與」契約,判處老婦敗訴,案件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買賣契約當事人為次子,父親曾繳納頭期款等,也難認定有「住到終老」的法律約束力,另婦人住院後,曾同意兒子提議,搬到其自購的透天厝居住,已是合意終止原有使用借貸關係,且前年底房產已移轉到媳婦名下,兒子無權處分,婦人請求履約或使用借貸均無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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