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提告主張,他與妻子於2007年2月5日結婚,2013年2月26日生下寶貝女兒,妻子於2024年2月14日過世後,竟發現林男與妻子的親密照片、互傳訊息的對話紀錄、2人出國的機票及妻子的信用卡帳單,發現妻子與林男有曖昧關係,再經與女兒進行親子鑑定後,發現女兒不是他的親生骨肉,確認林男與妻子在他與妻子婚姻關係期間交往,且發生性行為次數多達74次。

吳男不滿林男侵害其配偶權,造成他精神痛苦不已,因此提告求償500萬元慰撫金。

林男則辯稱,吳男向法院提出的照片、訊息對話紀錄、親子鑑定證明書、機票及吳妻信用卡帳單等證據,都無法證明他與吳妻發生過性行為,而親子鑑定證明書,僅能證明吳男的女兒不是吳男親生骨肉,至於吳妻的信用卡帳單,也只是吳妻個人消費,無從推定與他相關,他雖曾與吳妻一起出國,也無法證明他與吳妻有任何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界線,更無從證明有性行為。

林男強調,吳男主張他自2013年2月26日起就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也超過10年追訴時效,吳男提告顯然沒有理由,不必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調查,根據吳男提出妻子與林男對話紀錄,顯示吳妻與林男都以「老公」、「老婆」互稱,且吳妻還說,「好愛把比,我呢是好愛老公」、「我和妹妹都好愛你,言語不夠形容的愛」等,可見2人已有交往事實,並讓女兒稱林男爸爸,再根據吳男提出與女兒的親子鑑定證明書,可見吳男與女兒沒有血親關係,確認吳妻在女兒出生前,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加上吳妻與林男互動,具相當可能性認定林男與吳妻交往並有性關係。

法官還查出,吳男女兒是在2013年2月26日出生,林男與吳妻發生性行為顯然在此之前,距吳男提告時的2024年7月12日,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林男抗辯有理,吳男確實不能讓林男賠償。

不過,法官又查出,根據吳男提出的登記證,可見於2015年5月間,吳妻與林男一同搭機到日本、2人又於同年6月帶著女兒一起搭機到日本札幌、同年12月2人又帶女兒到。2016年7月,吳妻與林男再一起搭機道日本,2017年10月,2人又到日本福岡,顯示多次共同出國事實。

此外,林男也承認自己就是吳男提出照片中的男子,可見吳妻自2014年7月19日上傳照片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林男與吳男女兒互動親密,還有一起睡覺、吃飯、洗澡、出遊,再者,法官勘驗吳妻手機內資料,認定林男與吳男女兒的照片是由吳妻拍攝,因此,法官綜合吳妻與女兒及林男互動,如同一般家庭,林男顯然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與吳妻及其女出遊,踰越正常男女往來。林男稱與吳妻是同事,因興趣相同成為好友,且吳妻曾多次向婚姻不協調,因此認定林男侵害吳男配偶權,此部分並未超過於追溯時效。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家庭背景及經濟能力後,判林男要賠吳男50萬元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