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去(2025)年1月29日下午,王男將一輛小貨車停放於台北某處街口,就在準備上車之際,發現車窗夾有違規停車的舉發單。心生不滿的王男開車上路,卻恰巧撞見一位女員警正處理車禍事故,竟憤而搖下車窗辱罵「破麻」、「過年開什麼單」、「開X小」、「警察吃飽太閒」等語。
事後,女員警不甘受辱提告公然侮辱罪;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認定王男涉犯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另一方面,王男矢口否認犯行,駁斥有脫口任何侮辱性言語。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根據員警及目擊者證詞,確認王男當下確實有出言辱罵情事,且還針對員警的特定性別進行羞辱,並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法官審酌,「破麻」即婊子、妓女之意,依一般社會通念屬於貶抑性的粗鄙低劣言詞,冒犯及影響程度非輕,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而無言論自由應維護的利益存在,兼衡王男未和員警和解或賠償等情狀,一審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8千元、得易服勞役8日,仍可上訴。
不過,法官也認為,檢方雖於起訴王男另涉侮辱公務員罪嫌,但就「過年開什麼單」、「開三小」、「警察吃飽太閒」應屬於情緒用語,並非針對員警的種族、性別等結構性弱勢者身份進行羞辱,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加上王男行為當下與員警相隔一定距離,也未曾停留,難以認定有干擾員警處理公務情事,此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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