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姓男子去年3月8日晚間6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某餐廳參加苗栗中小企業協會舉辦的活動,見2名女子在會場進行走秀表演,竟乘2人專心走秀不及抗拒,先後擁抱她們各數秒,以此方式性騷擾得逞,遭2名被害人提告。

謝男坦承有伸手擁抱2名被害人,但否認犯罪,辯稱是國際禮儀。不過,檢察官認為,依我國社會通念,與素不相識的異性擁抱顯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禮儀分際,具有性暗示及調戲之意,謝男卻以「國際禮儀」卸責,偵結後依性騷擾罪將他起訴,並請法官從重論處。

謝男見事情大條,除在法庭上認罪,還急著與2名被害人以各10萬元和解,但2人無意和解,堅持提告。苗栗地院近日依2個性騷擾罪分別判處謝男4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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