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表示,這起貪污案雖經一審認定判決有罪,但審酌犯罪情節,認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等人犯行,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更影響社會對公職人員廉潔信賴,量刑尚難達到維護社會公益目的,檢察官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3人上訴,請求高院斟酌3人犯罪情節,處以適當刑度。至於另4名被告,認原判決妥適,不上訴。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陳怡君身為連任2屆台北市議員,明知助理費非對議員個人實質補貼,卻與張惠霖謀求一己私利,詐取公費助理費,此外,張惠霖甚至將詐領款項以現金提出後製造金流斷點,並存入不知情友人帳戶,再藉由開立支票等迂迴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
此外,陳怡君、張惠霖因一時貪念收受賄賂,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合議庭審酌2人就涉貪及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因此依法減刑,各量處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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