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因急需用錢清償債務,去年9月29日清晨5時40分許,頭戴黑色防窺安全帽,攜帶菜刀1把,前往桃園一家商店,環顧店內四周環境,確認店內僅有1名店員獨自看顧且無其他客人後,趁機持菜刀架住店員之脖子,復作出算錢之手勢,逼令店員交付財物。

店員因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至使不能抗拒,遂佯裝開啟收銀機,並趁林男不注意之際,與其拉扯、抵抗,而遭菜刀劃傷致受有左食指裂傷1.5公分長、右食指裂傷1公分長、左前臂破皮4.1公分等傷勢,林男因此未能取得財物,伺機逃離現場而未遂。

桃園地院審酌林男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急需用錢清償債務,竟持菜刀作為兇器,前至商店強盜財物未遂,造成被害人恐懼不安外,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依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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