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2019年爆發議事衝突,時任市議員的羅廷瑋遭民進黨市議員賴佳微控告性騷擾,羅獲不起訴處分。羅廷瑋則以賴佳微在臉書上貼文「只想殺了羅廷瑋」等文字反控恐嚇危安罪,台中地院判賴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去年大罷免期間,羅廷瑋於5月5日遭罷團送交第二階段罷免連署書,送件數達到法定門檻的169.3%。台中市1名長期支持綠營的咖啡店陳姓老闆,隔天在其有4萬多人追蹤的臉書發文,提及羅廷瑋遭賴佳微控告性騷擾的舊事,呼籲網友對羅投下同意罷免,遭到羅廷瑋提告。

羅廷瑋主張,陳男在貼文具體指摘他「在議會的攻防上羅廷瑋用下體從背後頂賴佳微」、「羅廷瑋還用法律上的無罪持續攻擊賴佳微,把她塑造成一個濫訴的女生」等語,但他已於2019年獲台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陳的貼文會讓網友認為他品行不端,已貶損其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使他感到莫大之侮辱及精神痛苦,因此向陳男求償51萬元,並將該篇貼文刪除。

陳男抗辯,該篇貼文已清楚記載「據賴佳微的指控」,並非他胡亂杜撰;至於其他內容的背景,係因羅廷瑋已獲不起訴處分,行政調查亦經裁定不成立,仍反控賴佳微觸犯跟蹤騷擾法,另對其提起恐嚇刑事告訴,是否足以將賴佳微形塑成一個濫訴之人,本可受公評;羅身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給予適當評論,實難認定有何侵害名譽之情事。

法官認為,陳男在貼文中已明確指出其言論之來源係「據賴佳微的指控」,其言論自非全然建立在自己主觀臆測或無中生有的基礎上,同時指出羅針對賴的性騷擾告訴已取得「法律上之無罪」,難認陳男在發表言論時有明知虛偽或未經查證而公然轉述虛偽事實之情事。

法官還說,陳男發表該貼文時,正值台灣民主史上所謂「大罷免」熱潮,正反意見均蓬勃發展、針鋒相對,對於此時所為之政治性言論,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思辨及各種合理的政治、社會活動之功能。

法官認為,羅廷瑋身為罷免案受投票之立法委員,不同政治立場者對其言行嚴格檢視,本係民主政治監督之本質,陳男對於「羅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另對賴提起告訴」一事所為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政治性言論之表達,目的在於呼籲民眾前往投票,行使憲法上之權利,而非專為毀損羅的名譽。

法官認為,陳男發表該貼文的方式、內容與社會公益衡量,為促進政治民主與實現溝通意見等維護言論自由之高度價值,難認具有違法性,縱貼文內容肇致原告情感上不悅,尚非名譽權保障範圍,因此駁回羅廷瑋的主張,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
台中地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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