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十軍團234機步旅去年9月22日下午進行T91步槍射擊訓練,18歲邵姓二兵左臉被子彈擊中,緊急送往烏日林新醫院搶救,邵男左臉開放性骨折嚴重碎裂、左臉大範圍開放性傷口、左眼粉碎,治療後轉送台北三總,目前生命跡象穩定。
台中地檢署表示,全案指派軍法專組柯學航檢察官指揮偵辦,將本案槍枝分別送請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台中甲型聯保廠及刑事局鑑定,結果均認槍枝外觀完整,槍管、保險及相關機械結構正常,並無膛炸情事;另就槍枝留存DNA 採驗鑑定結果,僅檢出與邵員DNA-STR 型別相符之生物跡證,未發現他人 DNA。
在戰術頭盔部分,經檢視邵員所戴戰術頭盔,於左前方帽緣處發現一處由下往上之撞擊破損,周圍並有血跡分布,研判係遭彈頭由下往上撞擊帽緣所致。
檢方表示,經查,該部隊於射擊訓練前,已依規定完成營級及旅級督導官、靶場指揮官、安全軍官、彈藥軍官、清槍線軍官、警戒編組、救護組及機保人員等編組與作業流程,並律定相關期程與靶位配置,尚難認前置作業有何違失。
經檢察官勘驗當日靶場射擊過程影像,確認現場確有安全軍官於射手後方警戒待命;邵員於立射階段即將完成全部射擊時(已完成臥射及跪射),在槍枝內尚餘最後一發子彈之情形下,先行收槍,並於持槍姿勢中突然擊發該最後一發子彈隨即後仰倒地,造成左側顏面等處創傷,足認其受傷子彈係由其本人所持槍枝擊發,並無外力介入。
依刑事警察局檢送之彈道重建模擬結果,研判彈道方向係自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進入,往左眼方向行進,造成左側顏面槍創,續而向上撞擊戰術頭盔左前方帽緣處。
檢方綜合錄影畫面分析,係於收槍之後,旋即擊發子彈及彈道重建結果,最初撞擊點為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非自下顎射入;由於邵員先前射擊訓練中,曾有完成射擊後未即時關閉槍枝保險之個人操作習慣等情狀,尚不能排除係邵員自行操作槍枝不慎所致。
檢察官認為,本案槍擊事故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並將本案調查結果函知國防部及所屬軍團指揮部,由前開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認定,並精進相關安全防範措施。
另外,有關邵員傷勢照片在網路瘋傳,柯學航檢察官指揮台中市刑大、台中憲兵隊成立專案小組擴大偵辦,逐一調閱臉書、PTT、Dcard、Threads、LINE 等社群平台之散布來源,並比對相關 IP 位址及申設資料,同年11月6 日分別於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彰化、高雄及屏東等地,共 20 處同步執行搜索。
檢察官通知12名被告到案說明,包括陸軍的張姓軍官、蕭姓士官、桃園航警保大的楊姓警員,以及臉書社團黃姓女版主,另有8名民眾,偵結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將12人起訴,其中,黃姓女版主求刑1年、張姓軍官求刑10月、周姓男子求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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