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被告強制性交女子,再強盜女子財物,進而因女子抵抗、呼叫因而殺害女子。其犯罪動機與目的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重大。既非事前預謀性之有計畫性殺人,自其導致侵害生命之危險,及輕視生命程度以觀,對被告之非難尚不得被評價為較計畫性殺人甚或殺數人之情形更高。強制性交方式導致女子心臟氣體栓塞,且其以「上吊結」勒斃女子,被告對女子所為手段相當殘忍。被告確造成被害人家屬既深且鉅之痛苦,且與強制性交犯行相結合,但仍與前揭最嚴重情形之各該犯罪情狀,稍有不同。於此意義上,本案既非係事前預謀性之有計畫殺人,其對女子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本院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尚難認被告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 

高分院審酌,本件犯罪情狀、手段等犯行個別情狀事由,並就被告個人情狀事由、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之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含補充鑑定)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就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及前述各情,認如對被告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之輔導教化,當可促其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會隔絕等情,應認被告本案犯行雖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惟仍應給予相對嚴竣之重刑,以兼顧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效。 

判決結論,經綜合判斷上述情狀,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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