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審判決指出,周滿芝於民國93年間以中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原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成員,兩協會為受中國共產黨省級統一戰線工作部委託之民間團體,受中共官方實質控制。
105年1月8日周滿芝主導在臺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106年4月23日以該協會理事長名義,在「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臺灣發起人工作組蘇華主任推動下展開座談,與「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起人暨法定代表人崔國衛視訊接受工作指示,並在崔國衛指示下擔任在臺成立之「中國愛國黨」發起人,但不符條件始遭排除。
107年5月29日周赴鐘面會崔國衛,並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明示:相信中國共產黨對台灣的領導能力,共同發起並組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108年5月25日在臺成立全國性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5日後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任命「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會長李凱弘為主席,同日頒訂「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駐大陸各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將該會之宗旨確立為「維護大中國之團結統一並力促國家實現和平統一」。
被告與李凱弘共同安排於112年5月5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臺舉辦「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由李凱弘發函向中國政府單位爭取經費,計畫方案所指活動目的與統戰思想有關,雖該博覽會因資金未到位而中止,被告仍持續推動相關活動為中國發展組織,112年12月5日因另涉反滲透法遭查獲。
高分院改判有罪理由:
(一)依國家安全局函覆之情資調查報告及卷內資料,可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組織之成立與運作,均係依中共統戰系統之政治指令所為,該組織在人事、政策與行動上皆受中共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屬受中國官方實質控制之團體。
(二)被告受「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指示,在臺設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以協會及總會理事長名義,積極規劃和執行具有明確統戰目的之活動,該當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展附隨組織。
(三)被告利用「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對我國陸配、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進行滲透,已實質威脅中華民國之存在及臺灣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危害社會安定秩序,被告持續性發展組織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意圖。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