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勞工局調查張姓空服員案例後,上報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並於2023年4月認定華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2萬元。華航則主張,當時營運受疫情影響、業務量降低,也有跟張姓空服員說明,無地勤職缺可供轉調,雙方才同意辦理因孕留停,且後續復飛也要經過訓練,並非針對性別。

不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華航原本就有給予懷孕空勤組員轉任地勤權利,且過去並無員額限制。但華航以「無職缺」為由拒絕,使張姓空服員非自願申請留職停薪,剝奪懷孕客艙組員選擇工作的權利。

法院並質疑,張姓空服員申請復職時,尚未恢復空勤資格,華航也讓她先回復空服員,僅暫緩執行空勤,未領取飛行加給,其餘薪資照給,既然華航能這樣做,為何她因懷孕申請轉任時,不能比照辦理?華航一方面要張姓空服員暫停上機,卻一方面使其非自願留停,損及工作權利,顯屬懷孕歧視。

審酌相關事證後,法院認定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處分合理,有關性別歧視部分均判華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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