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廉調查,南市前消防局長李明峯與楊姓女友人收受曾姓業者300餘萬元賄賂,讓曾男獲取民間捐贈消防設備車輛的銷售利益,不排除還有其他不法利益輸送行為,向法院聲押獲准,李明峯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南分院審理後認為原裁定任事用法並無不合,也為違反比例原則。
台南高分院認為,李明峯所涉之罪為法定刑7年以上、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加上李男之前在檢察官訊問時仍否認收賄,直到檢方檢附卷證聲請羈押後才大致坦承犯行,並非自始誠實面對,仍有心存僥倖、避重就輕的傾向,且任職局長15年擁有相當資力與人脈,可供逃亡利用,存在逃避重罪追溯之高度可能性。
而李明峯稱犯案時擔心遭到監聽,改以他人提供的行動電話並以LINE等通訊軟體聯繫,刻意為提及如WhatsApp等其他聯絡管道,顯示已經有防免偵察的具體作為,且他稱「不小心」刪除通訊紀錄難以讓人採信,應是有計畫性的規避偵察及滅證手法。
合議庭指出,案件不法款項來源、相關捐贈者身分及犯罪細節等,仍待檢察官傳喚證人釐清,李明峯所涉犯罪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侵害,認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仍屬確保追訴程序進行之必要手段,抗告予以駁回並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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