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發文表示,有律師在網路討論一個很「電影感」的問題,「如果我們預知張文會殺人,為了阻止他在還沒動手前就先開車把他撞死,這樣還要不要被處罰?」劉韋廷認為,這一開始就有個致命的邏輯陷阱,「你把他撞死了,你怎麼證明『他本來一定會去殺人』?」認為大家都沒有上帝視角,在法律上更不可能用「我猜他會殺人」去合理化。

劉韋廷進一步表示,如果張文確實有殺人意圖,但在出手前一刻停下來,那會處罰他殺人罪嗎?刑法271條第3項有處罰「預備」殺人罪,不會處罰殺人既遂罪,因為「想」跟「做」之間,法律要處理的是行為的界線,而不是讀心術。

因此現實有幾種情境,第一種是丟煙幕彈、拿刀出現、看起來很可疑,但還沒開始攻擊,你把他撞死了,法律上很可能直接落在殺人罪,你可以說你是為了保護他人,可問題在於「當下只有『懷疑」,卻已經造成『確定的死亡』」。

第二種是他已經沿街砍人,甚至有人已經受害,你親眼看到他正在持續攻擊,這時候開車撞他,是為了阻止他繼續殺人,才比較「有機會」去談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空間,但是「有機會」,不代表一定會成立。

很多人會質疑「難道要等到有人倒下才能出手?」劉韋廷坦言,法律的核心矛盾就在這裡,一方面希望由公權力處理暴力,而不是讓社會進入私刑正義,但若不立刻制止,可能就會導致更多無辜者喪命,「關鍵差別」通常就在於,撞人的那刻對方是「看起來像要犯案」還是已經在「正在犯案、持續侵害」。

最後他總結,看見刀,不等於看見攻擊,能夠證明「正在發生的侵害」,才有機會談防衛,「否則你想當英雄,很可能最後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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