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情殺慘案發生在去年11月25日上午11時許,宿世新因不滿當時的蔡姓女友要求分手,於是前往蔡女在內湖區瑞光路的上班場所,叫蔡女在樓下騎樓旁花圃處談判,豈料,雙方越吵越兇,雙方發生拉扯,就在蔡女疑似跌倒起身時,宿男因情緒激動,自褲子口袋取出預藏的彈簧刀,憤而將蔡女推往騎樓牆壁後,連續對蔡女刺了數刀。

蔡女遭宿世新連續砍刺後,右乳房上緣被刺中一刀且直接刺中右心房,另一刀則在位上腹偏左,該刀刺穿肝臟左葉,此時,蔡女勉強站起來離開牆壁,但宿男似乎殺紅眼,再次將採女推倒在花圃,自其後方再刺數刀,一刀直接刺中背部偏右處入右胸腔,右下肺葉也有刺傷痕跡,另一刀位於左下背部處,直接刺穿左腎,傷及第二節腰椎左側,這兩刀致蔡女無法起身,經路人報警消緊急送醫急救,蔡女仍於當晚因多處銳器傷(合計19刀)造成大量內、外出血,最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當時調查,宿世新與蔡女為男女朋友,宿男因不滿蔡女提分手,案發當天持彈簧刀到蔡女上班場所外找蔡女談判,因發生爭執分而刺殺蔡女並拿刀自殘。

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間檢視所有證據後,認定宿世新持具彈簧刀對蔡女猛烈、兇殘攻擊,有置蔡女於死地的殺人故意,量刑後認宿男犯罪情節重大,且受段兇殘,因此依殺人罪判處宿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扣案之彈簧刀,可上訴。